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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污许可监测
《排污许可证》是《排放污染物许可证》的简称,在《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》(征求意见稿)中规定:“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、废水、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。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,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,向发证机关申请换证。
固定源大气污染物(有组织、无组织):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
废水(工业废水、生活污水):pH、化学需氧量(COD)、氨氮
噪声:厂界噪声
公司地址:湖南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519号
聚合工业园16栋604-605号